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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1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1保護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
排污許可證申請內容繁多,以2017年農1藥加工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為例,需詳細了解《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農1藥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其中,《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涉及目的、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總則共8條,許可證內容4條,相關申請與核發共19條,涉及實施與監管5條,此外還有1條附則,與現有許可證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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